江户幕府统制大名的基本法。1615年(元和元年)德川家康在伏见城召见大名,发布法令,规定大名守则,限制修缮城堡、禁止筑新城、禁止结党、婚姻须经幕府批准以及参觐交代的方法等。将军更选时,必对大名宣读《武家诸法度》,对违法者严加惩处。元和年间的法度由以心崇传起草,汉文体,共十三条。1635年(宽永12年)第三代将军家光时增为十九条,大体定型。1663年(宽文3年)第四代将军家纲时,增加禁止信仰天主教、惩罚不孝者两条,1683年(天和3年)第五代将军纲吉时归并为十五条。1710年(宝永7年)第六代将军家宣时由新井白石修改成十七条。但1717年(享保2年)第八代将军吉宗又恢复天和年的法度,以后即袭用此法。仅第十三代将军家定时修改文字,准许制造大船。关于旗本、御家人的法度称《诸士法度》。
《日本历史辞典》[日]竹内理三等编,沈仁安、马斌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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