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政府制定的出版管理法规。1868年(明治元年)政府禁止发行、销售未经政府批准的书籍。1869年制定《出版条例》,规定对泄露政务机密或进行诽谤等要加以惩处。1872年修改后,规定了出版审查、许可制、限制内容以及违章罚则等。1875年放宽限制,许可制改为申报制,但另一方面却加强限制内容,规定对违反者有权采取禁止发行等行政处分,与同年公布的《谗谤律》、《报刊条例》一样,都是用以镇压自由民权运动等反政府运动的手段。1887年根据第76号《勅令》进行修改,加重罚则,有关保护著作权的规定列入《版权条例》等法规,与《出版条例》分开,后者变成单纯的管理法规。1893年代之以《出版法》,刑期、罚则稍有减轻,但禁止条款更加周密严格。1934年(昭和9年)修改后,进一步加强统制,战败后1949年废除。
《日本历史辞典》[日]竹内理三等编,沈仁安、马斌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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