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时代的新闻管理法。明治政府早在1868年(明治元年)就已宣布禁止出版未经批准的一切刊物,民间报纸一时消声匿迹。但1869年的《报刊印刷发行条例》虽采取许可制,但并不审查,从而转为奖励发行报刊。后来,以《成立民选议院建议书》为开端,兴起“民权论”,报纸杂志上的反政府言论十分活跃。1875年与《谗谤律》同时,公布《报刊条例》,规定禁止宣传改换政府和指责法律,违者处以刑罚。1876年的附加规章允许内务卿对破坏国家治安的文章有权采取禁止发行等行政处分。1880年又禁止报刊登载败坏风俗的文章。1883年对《报刊条例》进行全面修改,如规定发行时要交纳保证金,实际上授与府县知事以行政处分权等,以加强限制。1887年修改时将许可制放宽为申报制,1897年废除行政处分权,规定禁止发行属于司法处分权限。1909年代之以《报刊法》,恢复内务大臣的行政处分权,对于有关军事、外交方面的内容加强了限制。战败后,1949年(昭和24年)除废。
《日本历史辞典》[日]竹内理三等编,沈仁安、马斌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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