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1年(明治4年)公布的货币法。目的在于纠正货币制度的混乱状态,建立金本位制。规定货币名称为圆、钱、厘,以圆为基本单位。这是根据正在访美的伊藤博文的建议而制定的。但当时日本的贸易以银为中心,此项条例也仅限于开港地区作为一圆银币的法币而流通。因此,未能建立金本位制,事实上是金银复本位制,后又过渡到银本位制。
《日本历史辞典》[日]竹内理三等编,沈仁安、马斌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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