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872年(明治5年)11月制定的《国立银行条例》设立的金融机关。意为按国家法律建立的银行,并非国营、国有,而是民间银行。最初以发行可汇兑正币的银行券、提供殖产兴业的资金为目的,开办了第一国立银行等四家银行,后因纸币跌落而失败,银行业务陷于萧条。1876年8月政府修改条例,承认秩禄公债和金禄公债为银行资本,并规定银行券不需兑换成正币即可与政府纸币交换。此后成立了许多银行,1879年已达一百五十三家。同年底停止批准设行。修改条例后的银行券是不兑换纸币,起了变公债为资本的作用,但促进了通货膨胀,因此成为“松方财政”整顿纸币的对象。在日本银行设立后的第二年即1883年,再次修改条例,规定国立银行必须在创业后的二十年内取消银行券,据此,至1899年国立银行改为普通银行。
《日本历史辞典》[日]竹内理三等编,沈仁安、马斌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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