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政府解散旧封建家臣团的一项政策。严格地说,是指根据1875年(明治8年)9月太政官138号《布告》和1876年8月《金禄公债证书发行条例》,停止对华族士族支付俸禄,而发给金禄公债的措施。1869年奉还版籍时,曾下令把原来的身分划为华族、士族、卒族三个等级,改革禄制。以后各藩削减家禄,通过《归田法》和《禄券法》奖励务农经商。1871年废藩置县后,废除统一的家禄提上日程。经过1873-1874年对奉还家禄者发给临时赐金和秩禄公债,对未奉还家禄者设家禄税,最后发给金禄公债。在此期间,发给家禄成了很大的压力,占岁出的28-47%。但是,通过废藩置县、1872年的壬申地券、1873年的《征兵令》和地税改革,最后废除了领主和家臣团的土地所有权,发给家禄也就失去根据。1875年废除家禄奉还制度,对全士族的大约三分之一、全家禄的四分之一进行整顿,停止支付俸米,而发给以三年平均的贡米牌价换算成的金禄。1876年支付金禄公债,全面废除秩禄制度。金禄公债大多成了国立银行或士族授产的各公司的资本。到1884年,其中的80%已不在士族手中,士族贫困日甚。
《日本历史辞典》[日]竹内理三等编,沈仁安、马斌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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