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秩禄处分而失掉职业的士族(旧武士)使其经营产业、救济生活的政策。1870年(明治3年)政府对于申请从事农商的士族已发给临时费用。1873年准其奉还家禄,发给现金及公债,同时公布《官林荒地转让规章》,以时价的半数转让给士族,给予优待。1874年又根据屯田兵制度奖励士族迁居北海道。但是1876年发给金禄公债,全面废除家禄后,许多士族由于不谙经营方法而遭失败,纷纷失业。为了缓和他们的不满,1878年后政府更重视士族授产政策,进行了大规模的国营垦荒事业,奖励根据《修改国立银行条例》用金禄公债向银行投资,根据《创业公债发行条例》贷给创业基金等等。尽管有这些援助,仍有很多士族经营的事业最后失败。但是士族授产政策作为发展地方产业的一项措施则起了很大作用。
《日本历史辞典》[日]竹内理三等编,沈仁安、马斌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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