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名称为《大日本国大清国修好条规并通商章程各海关税则》,由修好条规十八条、通商章程三十三条及海关税则组成。1871年(明治4年)7月29日签订。特点是:(1)与以前两国同欧美列强缔结的条约不同,是非强制的自主性条约;(2)在双方被列强强加领事裁判权和协定关税的从属状态下,两国相互承认领事裁判权和协定关税,在这个意义上讲是对等的条约;(3)明文规定两国领土完整和相互援助。此条规一直适用到中日甲午战争。
《日本历史辞典》[日]竹内理三等编,沈仁安、马斌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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