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县的公选议会。从1873年(明治6年)前后起,要求建立地方民会的呼声日益高涨。根据1878年制定的《府县会章程》,府县会应由交纳地税五日元以上者选举的府县会议员组成,带有浓厚的府知事、县令谘询机关的色彩。1890年实行府县制后进行全面修改,市、郡参事会和市、郡会采用复选制,取消府县知事对议决的批准权,但知事有原案执行权,内务大臣有预算修正权。1899年全面改革府县制,府县被授予公法人资格,复选制改为直接选举制,关于选举权资格,也改为交纳直接国税三日元以上者即有选举权。但议会权限有些缩小。1901年颁布《北海道会法》,1909年冲绳实行府县制。1926年(大正15年)采用普通选举制,1929年(昭和4年),赋予议会以条例、章程制定权,议会权限扩大。但1943年战时体制下进行的修改又缩小了议会权限。战后1947年,根据《地方自治法》,都、道、府、县获得自治机关的地位。同时取消知事的原案执行权等限制。并赋予都、道、府、县议会对行政长官提出不信认案的权限。
《日本历史辞典》[日]竹内理三等编,沈仁安、马斌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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