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由于颁布《明治宪法》,转变为立宪体制,随之在政治、法律、意识形态等领域进行全面改造的天皇制统治机构的总称。为了对抗高涨的自由民权运动,明治14年政变时明确规定成立国会的时期,同时确定根据天皇大权主义制定宪法的基本方针。在伊藤博文赴欧考察宪法后,1884年(明治17年)宫中设制度调查局,以伊藤博文为首,着手起草宪法和改革制度。明治宪法体制建立的条件包括以下内容:1884年制定《华族令》,1885年创建内阁制,1889年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及《皇室典范》,制定宪法的附属法典《议院法》、《贵族院令》、《众议院议员选举法》,1888年改革市制、町村制,1890年改革府县制、郡制等地方制度,同年颁布《教育勅语》,确立天皇制思想意识。在这期间,由于规定皇室的庞大财产,加强了皇室的经济基础;同时推行军制改革和扩张军备,建立天皇制军队的基础。1886年,颁布《帝国大学令》、《中学校令》、《小学校令》、《师范学校令》,确立国家主义的教育观念及体系。特别是规定帝国大学为培养天皇制官僚及专门技术人才的机构。明治宪法体制的特点在于:确立天皇至高无上的广泛权力,从制度上建立一个天皇制国家;另一方面也规定最低限度的基本人权,成立有限选举的民选众议院。这个体制一直继续到1945年(昭和20年),基本上没有改变。
《日本历史辞典》[日]竹内理三等编,沈仁安、马斌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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