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9年(明治2年)版籍奉还后废除公卿、诸侯称号,改为华族。1871年制定《皇族华族待遇章程》,指定他们为国民的师表。1877年开办华族学校,实行特权子弟教育。1882年宫内省设华族局,管辖华族。华族原为一种身分名称,1884年根据《华族令》授以爵位,在制度上保证其特权身分。《明治宪法》规定华族是贵族院的主要构成人员,分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除公卿、诸侯等旧华族外,凡为国立功的政治家、军人、官吏、实业家等均可授予爵位。爵位由男子继承人世袭,规定世袭财产以维持其家族。他们享有特权,所有年满三十岁以上的公、侯爵,都是贵族院议员,伯、子、男爵由同等爵位者互选为贵族院议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7年(昭和22年)制定的《日本国宪法》废除华族制度,并禁止出现类似制度。
《日本历史辞典》[日]竹内理三等编,沈仁安、马斌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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