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

军警和司法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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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警和司法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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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新前,幕有幕兵,各藩有藩兵。幕兵、藩兵是封建领主镇压人民反抗和实行封建割据的工具。而明治政府在维新初初期,除有少数担任警卫天皇任务的亲兵和以原幕府的军舰为主体的小规模海军外,没有可以直接控制的军事力量,各藩仍有自己的军队。为建成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推行资产阶级改革,新政府有必要建立与扩充自己的武装力量。

1871年2月,新政府从萨、长、土三藩调来一万名藩兵作为天皇的亲兵,并以此为后盾。7月便实行了废藩置县,8月又将原各藩的兵力进行调整,把他们分别编入东京、大阪、镇西、东北四个镇台,改编为明治政府的军队。

新政府领导人在内战期间,已深刻体会到武土军队的腐败和民众参加的军队所共有的战斗力,加上一些军事领导人如山县有朋、西乡从道在考察欧美军事以后,对资本主义各国的军事制度有了较深入的了解,他们和新政府领导人都极力主张废除武士垄断军队的特权,学习西方实行仝民征兵制,建立近代化的军队。但也有些武士出身的人反对征兵,他们傲慢地说:“即使把土民集合起来,穿上军装,也没有用处。”在废除旧的身份制后,1872年11月28日天皇发布了关于征兵的命令——《征兵诏书》和《谕告》,同时,制定全国六镇台军管制度,在全国设立了东京、仙台、名古屋、大阪、广岛,熊本六个镇台,即六个军区。1873年1月,政府发布《征兵令》,正式实行与西方国家相仿的义务兵役制和全民皆兵制度。陆军分为常备军、后备军和国民军。凡年满二十岁的男子都必须服兵役,常备军服役三年,三年后再编入后备军,但可回家生产。在常备、后备两军之外,一切年龄在17-40岁的男子都须编入国民军,一旦有事即可拿起武器。兵种分炮兵、骑兵、步兵、工兵、辎重兵五种。从此,日本走上建立近代军队的道路。

在关于征兵的《谕告》中还讲了一篇大道理,说天地之间万物无不有税,人也不应例外,应当尽心报国。所以西方把服兵役称作纳“血税”,也就是说要以鲜血报国云云。没想到这段文字在农民中造成很大的误会,到处流传说,当了兵鲜血就要被抽去纳税,国家用鲜血染毛毯,出口卖给外国人。由于当兵意味着失去宝贵的劳动力和出自被上述传说造成的恐怖心理,农民纷纷举行“血税暴动”,反对征兵制度。

明治政府建立和扩充近代军队的根本目的,正如军事领导人山县有朋所说,是“内足以镇压草贼,外足以张对峙之势”。1882年,明治天皇发布《军人敕谕》,规定天皇是日本军队的大元帅,要求军人严守“忠节”、“礼仪”、“武勇”、“信义”等武士道精神。所谓“皇军”完全成了天皇制军国主义对内压迫、对外侵略的得力工具,1888年,为适应对外侵略的需要又废除了镇台制,把军队改编补充为七个师团,共有现役军人五万余人,预备役军人二十多万,海军舰艇吨位达五万多。

明治政府的另一暴力工具是警察。日本近代警察制度是在1874年确立的。在这以前,在东京、京都和大阪,也有一些幕府时代的武士继续担任巡査任务,叫作“府兵”,他们还不是真正意义的警察,带有地方军队的性质。1871年解散府中,从鹿儿岛等地召集一些下级武士充当“逻卒”或称“捕亡”,承担类似警察的工作。逻卒总长川路利良在到欧洲考察警察制度以后,建议学习普鲁士的警察制度,把日本搞成“警察国家”。1873年设立了内务省,1874年规定由内务省“警保寮局”统辖全国警察,从此“逻卒”改称警察。在首都设警视厅,各府县设警察署,下设警察分署。1885年,又在各町(镇)村设警察派出所,连最偏僻的山村都驻有带刀的警察,川路利良等警察头子说:“日本人民是不教之民,不允许其有自由”,“束缚就是保护”,要做到“没有警察的眼睛看不到的地方,没有警察的耳朵听不到的地方”。这样就把日本搞成了名符其实的“警察国家”、警察成了维护地主资产阶级利的暴力工具,它在镇压人民起义和自由民权运动中发挥了极恶劣的作用.

为了过渡到近代国家,还必须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民族独立的愿望促进了这一改革的加速进行。明治政府成立后,多次要求修改不平等条约,但西方列强往往以“日本不是法制国家”为口实,拒绝日本的改约要求,这样,改革封建落后的司法制度就显得更加迫切。

1872年4月,江藤新平就任司法卿(相当于司法部长)后不到一个月,就向正院(由太政大臣、左右大臣、参议组成的决策机关)提出了呈文,要求原属各府县地方官的审判权独立,改由司法省(部)统管全国的裁判所(法院)。这个建议立即得到正院的批准,并付诸实行。8月,发布《司法职务定制》,对裁判所的构成和审判制度作了规定。全国的裁判所(法院)、检事局(检察院)、明法寮(政法学校)都置于司法省的管辖下。规定设立五种法院,即临时裁判所(特别法庭,审理有关涉及国家大事的案件和法官的犯罪案件)、司法省裁判所及其派出裁判所(相当于最高法院及其分院)、府县裁判所、区裁判所。由司法卿兼任司法省裁判所所长。检事(检察官)有权监察各裁判所的判决是否正当,没有检事到庭不能进行判决。1875年设立大审院作为最高法院。1876年形成了大审院——上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区裁判所这样一套更加规范和完整的司法体制。1878年又进行了更大的调整改革。通过这些改革,初步建立起一套近代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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