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本帝国宪法》之下关于普通文官任用资格的敕令。1893年(明治26年)公布。内阁制度确定后,关于官吏任用问题,1887年制定了《文官考试、试用及见习规则》。1893年,第二次伊藤内阁作为整顿行政之一环,制定了《文官任用令》。奏任官从文官高等考试合格者中任用,代替明治维新以来自由任用官吏的做法,确立了考试任用的原则。但因敕任官仍保持自由任用的原则,因此政党成员的猎官运动更为激烈。第二次山县内阁为了阻止政党势力打入官场,于1899年进行修改,除亲任官及有特别任用规定者外,敕任官也限于有一定资格者。并规定以后修改时须向枢密院咨询。同时公布《文官身分令》和《文官惩戒令》,以保障官吏的地位。1913年(大正2年),第一次山本内阁再次修改《文官任用令》,扩大自由任用的范围,使政党成员容易得官晋职。1945年战败后始废除。1946年(昭和21年)改为《官吏任用叙级令》。官吏现在称为公务员。1947年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法》及1950年制定的《地方公务员法》都有关于官吏任用的规定。
《日本历史辞典》[日]竹内理三等编,沈仁安、马斌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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