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维新后,解决土地问题成了新政权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这是因为,一方面,在推翻德川幕府统治后,广大农民混望彻底摆脱封建领主经济的羁绊,为争取变革封建土地占有制度而不断地加强斗争。特别是在封建社会末期不断成长的新兴地主富农,迫切要求确认他们对土地的所有权,发展他们那种不同于封建领主剥削方式的新的生产关系,从而取代封建领主在农村占居支配地位。另一方面,随着革除封建制度的工作开展,新政权感到以幕藩领主土地占有制度为前提的、旧的封建贡赋制度,严重阻碍商品经济的新发展。德川幕府时期不仅贡赋种类繁多,极不统一,而且封建领主经济对土地占有和农业生产施以种种限制。如果原封不动地承袭这一套,不仅不能适应资本主义成长的需要,而且到头来会使新政权革除封建制度的一切措施付之东流。
土地是封建社会经济的基本生产资料。在日本刚刚开始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极其微弱的情况下,不首先解决好土地问题,一切都无从谈起。再者,从财政经济看来,以土地税为唯一财源的新政权,要想增加财政收入,以应付“百废待兴”的各种改革所需的资金和费用,也迫不及待地需要改革封建领主的土地占有制度及封建贡赋制度。因此,在戊辰战争结束后不久,明治政府便开始酝酿解决这个问题。一八七〇年六月(阴历),明治政府着手研究一个题为“田租改革建议”的方案。这项建议主张:首先解除封建幕府时期规定的永世不得买卖土地的禁令,允许土地自由买卖。然后通过自由买卖确定土地价格,再根据地价确立货币地税的新租税制度,在全国普遍实行。同年七月(阴历),民部省(民政部)主张统一全国的土地税。与此同时,大藏省(财政部)发出通告,到一八七二年时逐步实行全国旱田租税统一以货币交纳的办法。一八七一年,明治政府宣布允许农民自由种植作物,废除幕府时期压制农业商品经济发展的种种限制。大藏省还正式提出以确立土地私有为前提,以土地买卖的价格为标准的课税办法。一八七二年,明治政府明令解除自一六四三年以来幕府制定的永世不得买卖土地的禁令,允许一切人自由买卖土地。同年又发布丈量土地和颁发土地执照的法令。按照大藏省发出的通告,不仅买卖、让渡的土地发给土地执照,连不是买卖、让渡的土地也一律发给土地执照。至于无主土地,则一律收归国有。明治政府通过这一措施,正式在法律上确认了幕府时期事实上已经占有土地的新兴地主、在农村中占有土地的商业高利贷主以及富裕的自耕农对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当时从地税改革的建议方案和文告中丝毫没有将土地交给耕种者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意思。
在确认土地所有权之后,一八七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政府颁发改革土地税的法令。这项改革主要有四项内容:(一)清理幕府时期遗留下来的种类繁杂的贡租。旧的封建贡租大体上以土地收获量为课税标准,新的地税则是以按照土地价格确定的全国统一税率作为课税标准。(二)地税的税率,规定为土地价格的百分之三,不因年景的丰歉而有所增减。(三)地税一律用现金交纳,不以土地产物(主要是大米)的价格变动为转移。(四)过去封建幕府时期贡租是按村摊派,由实际耕种者交纳。现在规定,不论耕种与否,负有交纳地税义务者,为政府发给土地执照而确认其土地所有权的人。
自一八七三年开始实行地税改革后,一八七六年凡属水旱田和宅地的土地税率改革大体完成。至于山林原野的地税改革则比较迟,到八十年代初才最后结束。明治政府在实行地税改革时,宣扬什么地税改革是“一扫数百年的旧习”,“必将造福人民”。其实造福的不是人民,而是明治政府及新兴地主富农和商业高利贷资本家。由于明治政府规定为课税标准的地价很高,地税额居然高到大体上和幕府时期贡租一样的水平。因为土地税在当时是全部租税的中心,所以明治政府可以通过新地税的高税率大事搜刮农民的血汗,以增加财政收入。据明治政府的前几期财政收入决算报告,第一期(一八六七年十二月至一八六八年十二月[阴历])财政收入中,地税只有二百万日元,大约占百分之六。第二期(一八六九年一月至九月[阴历])为三百三十五万目元,大约占百分之十。第三期(一八六九年十月至一八七○年九月[阴历])为八百二十一万日元,占百分之四十。第四期(一八七〇年十月至一八七一年九月[阴历])增为一千一百三十四万日元,占百分之五十。实行地税改革的一八七三年,地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一下子增为百分之七十。一八七四年和一八七五年更增为分之七十八和八十。原来在地税改革前,特别是明治政府建立之初,财政收入主要靠发行纸币和借款,地税比重微不足道。只是从财政决算第三、四期开始,由于明治政府着手解决封建幕府时期遗留下来的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的种种限制,农业生产增加,农村商品经济活跃,地税收入才不断增加。然而,真正以地税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并且使地税收入保持庞大的数额,则是在一八七三年地税改革之后。这样一来,明治政府的财政收入才稳定下来。
地税改革后,虽然纳税者规定为土地所有者,但地税重并没有损害新兴地主的利益。因为他们大都出租土地,搜刮佃租,所以地税重的担子最后还是落在辛勤耕种土地的贫苦佃农身上。而且由于地税为货币税,佃租为实物,新兴地主可以在市场上出售搜刮来的租米,从中牟取巨利,纳完货币地税后还有大量收入。只是经济力量较弱的自耕农,在农业生产力水平低的情况下,不如地主剥削佃农那样有增加收入的保证。当然这就不免引起新的阶级分化和土地往地主手里集中的现象。正因为这样,地税改革引起农民的激烈反对。地税改革后,农民对按地价百分之三收税的标准不满。一八七六年五月,和歌山县一个郡的农民发动起义,十一月茨城县的三个郡和三重县的两个郡农民起义,要求减低土地税。三重县的农民暴动很快扩及爱知、岐阜等各县。后来政府使用暴力进行镇压,受处罚者达七万五千人之多。可见反对地税改革的农民斗争规模之大。政府被迫在一八七七年一月宣布:土地税标准从地价的百分之三改为百分之二点五。在斗争中取得胜利的农民自豪地说;“竹枪一挑,挑出个二分五厘(百分之二点五)!”
摘自《日本近代史》 第四章 明治维新资产阶级改革(二) 第一节 地税改革和近代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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