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

日本近代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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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近代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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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样的土地所有制度,便有什么样的土地税制,税制是由所有制决定的。明治政府在一八七三年实行的地税改革,其实质在于改革土地制度,即通过承认既成事实的办法,确认在德川幕府时期因封建经济解体和农村阶级分化逐渐产生的新兴地主、以及富裕自耕农等对土地的所有权,最后废除幕藩封建领主的土地所有制。这种土地所有制变革的结果,确立了一个不同于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的、新的土地所制。这种新的土地所有制,就土地自由买卖、土地成为一种商品和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而言,它比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是一个进步,是一种近代的土地制度。然而,占有土地的新兴地主富农,多数是过去幕府时期村吏阶层等土豪出身者,或定一直受封建领主保护,而同封建领主经济有千丝万缕联系的商业高利贷主,或是转化为新兴地主的幕藩封建领主一类的人。加之,日本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极为薄弱,多少世纪以来根深蒂固的封建关系,特别是父系家长制的社会关系还占有支配地位。这就不能不使得改革后的农业经济,和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关系,还保留着好些封建的因素。因此,这种土地所有制是打上封建烙印的近代土地所有制。这可以说是明治维新后建立的日本近代土地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

在日本这种近代的土地所有制下,新兴地主对土地的经营介乎封建领主与资本家经营之间。他们同封建领主不同的是,农民跟他们没有等级身分的隶属关系。明治维新后不仅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农民的人身原则上也是自由的。明治政府还明确规定禁止人身买卖。农民和地主的关系只有“契约关系”,订立或解除这种关系都是自由的。农民再也不能被紧紧束缚在土地上。但是,由于封建社会关系的残存,地主在农村拥有统治的势力,他们还以“老爷”的面目君临于农民。而农民由于谋生,往往被迫不得不忍受地主的种种压榨。实际上正如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自由平等”一样,在新的土地制度下,农民对地主的“自由关系”,只能是受剥削、受压榨的“自由”。而且,由于地主的巧取豪夺和重租盘剥,广大贫苦农民可以自由上升为地主富农的情况,在日本近代土地所有制下是不大可能的。

然而,这种日本近代土地所有制及近代地税,可以进一步活跃商品经济,发展农业的商品生产。新兴地主还可以从剥削农民的剩余价值中拨出一部分,用于工业和金融事业的投资。这些都对发展资本主义有利。不过,新兴地主阶级,对追求农业生产利润的资本主义农业经营不感兴趣。日本近代土地所有制下的农业经营,远远赶不上欧美国家的资本主义农业经营。日本自从一八七三年地税改革确立近代土地所有制以后,农业经济几十年一直不曾达到资本家经营的发展阶段。

日本在地税改革后确立的这种近代土地所有制,具有两大显著的特点。第一、是租佃经营的超势逐渐发展,新兴地主变为专门寄生于佃租的土地所有者。这在日本通常称为“寄生地主”。由这种土地所有制决定的土地收益分配,除国家靠政权力量从地主手里攫取一部分外,余下的是地主和佃农的收入。而作为地税负担者的地主,在土地收益的分配中又占有相当大的份额。一八七三年地税改单时,中等水田一反(约合十分之一公顷)的收成平均为一点六石,其中交给地主的佃租占一点零八八石,即百分之六十八。佃农只有零点五一二石即百分之三十二。在地主搜刮的百分之六十八中,一半作为地税交给国家,一半攫为己有。表面上看来地主占有的纯佃租额占收成的百分之三十四,和佃农收入相差无几。但是,地主是纯粹靠占有土地不劳而获地掠取土地收益,一切生产费用都在佃农的百分之三十二里开销。因此,佃农扣除种籽和肥料等生产费用外,所余微乎其微,连糊口都困难,遇有天灾人祸更是难以度日。结果,佃农只好从事家庭手工业,卖工夫等副业收入勉强过活。好多佃贫农卖儿卖女,或债台高筑,沦为地主和高利贷主的债务奴隶。再者,出租土地的地主收入,虽然比富裕自耕农少,但是自耕需要投资经营,收益多寡又取决于经营好坏和年景丰歉,不如搜刮佃租有保证。据明治年间东京驹场附近的一次调查,自营和出租相比,收入相差不少,还是出租对地主有利。何况,地主受到政府的保护,压制农民反抗,这就可以保证他们维持高额佃租的榨取。因此,日本的新兴地主宁愿出租土地,自己住在大城市里坐收租米,不肯独力经营农业。这种倾向,后来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地主生活的日益奢侈腐化,而愈加发展下去。地税改革十多年后,在村地主比重大大缩小,寄生地主明显增加,后来终于使地税改革后出现的新兴地主阶级,定型为一种寄生的地主阶级。佃耕地在总耕地面积中所占比重,地税改革十年后的一八八三年为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一八八七年增为百分之三十九点五,以后逐年增长为百分之四十以上。如仅以水田计算,一八八三年就已达到百分之四十点三,以后更有很大增长。

第二、在这种日本近代土地所有制度下,尽管缓慢,农村阶级分化却仍在进行,土地相对地向地主手里集中,有些地区甚至出现千町(一町约为一公顷)的大地主。比如,新泻县蒲厚有一家姓伊藤的大地主,从明治初年以来不断兼并土地,终于成为拥有近一千一百五十町步的大地主。但是,全国的土地经营,却主要是极度分散的小农的佃耕形态。因为大地主并非自己耕种,不过是坐收佃租的大寄生地主。地税改革后不断形成和发展的日本近代农业经济,完全处在零星小片的佃耕地汪洋大海之中。一八八七年前后,佃农每户耕种的土地面积只有零点九二町步。而日本由于国土面积狭小,耕地不足,在近代土地制度确立后几十年里,平均每个农户的耕地面积始终不足一町步。这更加说明日本农业规模之狭小。在佃耕形态占统治的情况下,日本农业连独立的小生产者的小农经营都很难成立。地税改革后,基于发展资本主义的需要,也有人提倡过搞欧美那种资本主义的大农业经营。一八八八年,担任农商务大臣的井上馨,在全国各地四出奔走,极力主张改变零散的经营方式,实行资本主义大农业经营。他说:“必须使犬牙交错的小片田畦相互调剂,使用机器耕种同一作物,完全成为合乎学理的农业。”当时,“大农业论”者还提出具体的措施,即采取“在东北地方及北海道实行粗放的农业,并逐渐扩大内地农业规模的政策”,“至少以欧洲最小的农业国比利时农户的平均耕地面积十八至二十英亩(约合日本七町三反至八町一反)作为内地农户的平均耕地面积。如能做到这一点,便可以说我国农业确实面目一新。”但是,这根本不切实际。这种议论一出现,便遭到大地主大官僚们的反对,他们说:“这毕竟是一番空论,在日本国内到底是行不通的。”实际上只要不改变寄生地主所有制,无论如何也做不到这一点。地税改革后几十年都未能实现这个方案。


摘自《日本近代史》 第四章 明治维新资产阶级改革(二)  第一节 地税改革和近代土地所有制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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