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

家禄奉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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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禄奉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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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穷困的士族当中,有人希望一次性地得到赐金以便经营农业或商业。明治三年,政府先对东京府的卒族做出决定,明治四年一月又对士族做出决定,只要有人提出申请愿意归农归商,将把5 年的俸禄作为生产资金一次性地支付给本人,其后此决定波及到各个府县。结果到明治四年十二月,申请支付从业资金者不断增加,支付总额达到了106 万元以上。然而脱离俸禄的士族的从业成绩并不理想,于是同月中止了家禄奉还。明治六年十二月再次发布了家禄奉还规则,以俸禄未满百石为限,将相当于家禄的资金,用现金和带8% 利息的公债证书各一半的金额发放给奉还者,其中永世禄者可得6 年的,终身禄者可得4 年的份额。七年十一月,百石以上者也允许奉还。一般把这个家禄的兑换公债(面额为200元~25元)叫作秩禄公债,发放的第3年开始抽签偿还。奉还家禄额6098000 元,约占家禄、赏典禄支给额(2622万元)的1/4 。但关于士族的就业状况,内务省向大久保内务卿报告道:“迅速陷入贫困者十之七、八”,为此不得不向太政官请求中止家禄奉还(明治八·三),明治八年七月终于停止了奉还。


摘自《日本近代史》 第二章 近代国家的建设  十四、秩禄处分和士族授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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