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制定了大审院诸裁判所职制章程,统一了民事、刑事上告审理等全国的司法权,并将其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从而使司法省排除了行政对裁判的干预。在大审院之下设有上等裁判所和府县裁判所,明治十年二月废止了地方官兼任判事的制度,最终实现了司法权的独立(二·十九)。第一任大审院长是玉乃世履(~明十二、第三任,明治十四~十九·八没)。
摘自《日本近代史》 第二章 近代国家的建设 二十四、自由民权和有司专制
《日本近代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日]安冈昭男 著,林和生、李心纯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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