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改新后实行的土地制度。据“改新”诏书规定,土地、部民全部收归国有,成为公地、公民。政府对6岁以上公民班给口分田,男子工段(每段约119公亩),女子为男子的2/3,官户奴婢的口分田与公民相同,私有奴婢为公民的1/3。口分田不准买卖,受田人死后归公。每隔6年重新收授一次。受田人须负担租庸调。租每段交稻2束2把(東把为日本古代计算粮食的单位,束等于10把);庸每人(21-65岁男子)每年服役10天,可以布绢代替,每天纳布2尺6寸;调按地方土产征收,一般交纳绢或布,每户1丈2尺。班田收授法自652年开始颁布施行,至701年《大宝律令》其制才告完成。及奈良时代,土地兼并,贫富不均,田难以实施。801年将6年授田一次改为12年一次,以后又改为20年、50年族一次。10世纪初班田法废止。
《日本百科辞典》高书全、刘绍周、杨家振 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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